保留所有权之条件附加在所有权让与之上,而非买卖合同之上。《民法典》通过第641条第2款以及第388条的构建,将所有权保留并入到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轨道之中。在统一动产担保物权以及所有权绝对框架下,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无占有的“流质”,保留买主自始取得所有权,但所有权让与上附加了解除条件,法律上还规定了保留卖主的取回权以及再出卖权等。在担保物权模式下,保留卖主再处分应属于无权处分;而在担保物权模式下,保留买主再处分应属于有权处分,此时,所有权保留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不登记的,仅可以对抗恶意的买受人与承租人。在多重抵押情况下,则应适用《民法典》第414条优先顺位排序规则。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交付10日内登记的,也可以适用《民法典》第416条超级优先权规则。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