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合规兼具有法律、道德、政策、公约的多重要求,依靠单一的法律部门无法达到预期调整目标,因此需借助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在内的多种法律部门进行综合协同调整。在具体设计上应基于法律功能区分的要求,在对标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体现惩罚和激励相结合的理念。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在公司法中应把合规制度建设作为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的重要措施和主要义务之一,并对合规的标准、合规的审查程序、合规官的选任条件及其主要职权作出明确要求。在证券法中应强化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和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中的合规义务要求。在刑法中应引入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并丰富对公司违反合规要求的刑事处罚类型。同时对合规制度的刑法介入要强化其谦抑主义、平等保护、风险中心主义的法律观,并重视其他法律之间的分工协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