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商事关系的基本范畴,决定了商法的逻辑起点和规范适用,实则系民事价值判断与商事价值判断的分水岭。从商法学方法论的角度视之,商事关系的界定路径在价值判断问题上并无差异,究竟选取何种概念界定商事关系属于商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应当尊重解释选择问题的论证方式。我国商事关系的解释选择,取决于我国商法的规范语境、当代语境与本土语境。我国现行法上的商事关系呈现出偏重商事主体法、非企业商事主体偏离规范体系、以特殊商事关系为主的规范特征,由此形成对不同商事关系类型分层规制的规范现状。基于商事主体概念的语义表达能力、体系融贯能力、语言习惯等因素,立法应当选取商事主体作为商事关系的规范识别点,但并不影响对不同类型商事主体进行区别安排。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