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事担保与商事担保的关系而言,我国现行立法从形式上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技术,从实质上采用一体规制为主、区分规制为辅的规制立场。我国学者对商事担保所展开的讨论,实则包括纯粹商法学理论问题与商法规范问题两个层次,商事担保规范问题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具体担保制度的解释与完善问题、商事担保的法典地位问题。纯粹商法学理论问题的争议并不直接影响商事担保制度的解释与完善,也不直接决定商事担保的法典地位。我国现行法上的担保规范可分为纯粹民事担保规范、纯粹商事担保规范与复合性民商事担保规范。基于上述三类规范的现状,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进行规范均不存在过多的立法技术困难,也不会造成司法适用上的困难。唯基于惯性原理,我国民法典宜采用在规范形式上对商事担保与民事担保进行合一规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