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进行理解,狭义的商法是商法总论意义上的商法,其内容包含商人、商行为及与商人密切相关的商号、商事账簿、商事登记等的规则;广义的商法还包括商事单行法。应当将商行为的概念限定在商法总论的范畴内,与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相对应,这正是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典型体现。原则上,具体商行为规则的适用仍然首先要以商人身份的确定为前提,商行为规则是为商人所制定的特别规则。《民法总则》并未给商人和商行为留下规则空间,从商行为法的角度,我们需要制定《商法通则》,以对应未来《民法典》中体现于债法和物权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