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不成立的创设是为弥补无效、可撤销二分法保护的不足,其理论基础为决议是强调程序的共同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法律行为以合同为典型对象,而决议与合同存在深刻不同,因此,现有的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无法准确定性决议不成立,也无法为不成立事由的讨论提供指引。决议不成立的功能在于填补无效事由过窄的漏洞,其实包含不成立和虽成立但无效两种性质不同的情况。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因此应该分两步讨论,首先确定决议构成的最低要件,其次讨论会否定决议效力的程序瑕疵,并基于股东撤销决议的可能性来与可撤销事由区分。决议不成立事由应限定在召集、会议记录的缺乏或严重瑕疵以及表决的缺乏。《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应做相应的限缩解释。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