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商法|“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与研判:理论、实证与规则

发布日期:2021/12/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裁判规范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债权人  #公司人格否认

导语

“资本显著不足”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重要因素,其法理基础包括公司特权理论、公司基础形式理论、市场行为理论、负外部性理论和公共政策目标理论。实证研究表明,在自愿之债中,“资本显著不足”通常不会作为唯一因素而揭开公司面纱,仅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单独适用。一人公司通常就属于特定情形,司法实践中揭开率很高,甚至是以“资本显著不足”为主要适用要件。非自愿之债引发的揭开公司面纱之诉较为罕见,关键原因是非自愿债权人对侵权公司了解甚少,而在被侵权之后发现公司的人格被滥用与否的事实,难度很大。因此,实证数据鲜有非自愿债权人成功地揭开了公司面纱。本文旨在讨论“资本显著不足”这一要件到底在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中的影响几何,应当如何定义“资本显著不足”,以及其在自愿之债与非自愿之债中作用是否不同,等等。最终厘清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资本显著不足”的诸多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种裁判路径。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