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司法在“法律与商业”之间的干预立场,最佳试金石非抽象股利分配之诉莫属,因为这需要法官代替商人做出一项商业决策,裁决需要包含分配股利的方式、额度与时间等内容,不仅意味着司法干预商业力度的实质性深化,更考验法官并不擅长的商业智慧。此类司法裁决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何种事由支持原告诉请?如何支持之?基于裁决的类型化实证分析发现,关于问题一,法院的整体立场保守,一般不倾向于支持,但少数支持的裁决在适用事由上多有创新之举,裁判困境主要来自问题二,判令公司分配某个金额的股利成为普遍做法,但妥当性受到质疑。在“商业与法律”之间的司法裁判纠结面前,理论研究给予法官的最好帮助是裁判方法的发现与指导。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