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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

发布日期:2022/1/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请求权  #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  #连带责任

导语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选择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行使改选择权的后果,是确定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中间责任,保障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全面实现。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继续坚持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的规则,剥夺了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按,有悖于《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规则。程序法应当认定侵权连带责任诉讼的性质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建议废止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保障被侵权人享有的选择权,切实保护好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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