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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夫妻财产归属约定的法理明晰及规则适用

发布日期:2022/3/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变动  #夫妻的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归属约定

导语

夫妻财产归属约定是夫妻对财产归属的分配与安排,其虽发生在具有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但非属身份契约,而属财产契约,应由《民法典》第1065条进行规范。从意思表示上看,夫妻财产归属约定不同于赠与,亦非以婚姻为条件的给予,也不能用清算协议予以解释,而应采以家事伦理为基础的“家事补偿说”。夫妻财产归属约定是夫妻双方在综合考虑感情付出、子女养育、家庭协作等因素后作出的归属分配意思,该归属分配意思的核心是物权效果意思,且依法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因而可产生物权效果,而不仅仅是债的拘束力。学理上,可以采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混合说”,该说能够解决标的物瑕疵及救济问题。只要夫妻财产归属约定早于债务发生的时间,且不存在逃避债务或其他无效情形的,应赋予其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规则适用上,《民法典》第1065条构成第209条第1款之但书条款,即夫妻财产归属约定为物权公示原则之例外,这样解释才符合第1065条之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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