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系债权区别于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标志性品格,决定了众多的债权及其发生原因之一的合同的规则是这样的,而非那样的,从而形成具有特色的合同法乃至债法。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并非不受限制地适用,而是在不同的地方被突破了。法律就某些案型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其依据和机理不尽相同,有些确有必要和道理,有的则值得商榷。合同具有相对性,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三人都不可以就合同的约定主张什么。不要说在合同为第三人约定了权利甚至义务的情况下,该第三人可以援用或拒绝此类约定,就是某合同及其项下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客观事实,也可被第三人作为证据来举出并引出自己所需要的结论,如澄清法律关系,或证明系争的债权已被转让,或系争债务已由他人承担,对抗合同当事人;但第三人无权援用其以拒绝履行自己本应给付的义务,除非该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3条规定的类型。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