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形成说”对我国决议行为理论研究具有启蒙意义,是其促使理论界开始重视“团体意思是如何产生的?”这一“制度发生学”命题,亦是其为决议外部效力的“善恶二分制”提供了特定学理支撑。然而,“意思形成说”对决议行为的定性,颇有“白马非马”之嫌。其审视决议行为的外部第三人视角,会消解决议行为对团体内部治理的规范意义;其对民主、正当程序原则的过分推崇,混淆了私法决议与公法决议的本质差异;既有决议效力规则主要沿袭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理论,“意思形成说”难以在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理论之外再造一套效力评价规则。秉承决议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工具共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4条作为实定法依据,挖掘决议行为与法律行为理论的共通之处。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澄清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修正意思表示瑕疵规则,提取出法律行为之“程式”等新的公因式,使法律行为理论“老树开新花”;以法律行为理论为依托,将私法自治理念灌注到决议规则之中,使团体自治在价值位阶上优先于民主与正当程序,以法律行为规则为一般法规范填补决议规则之漏洞,使其日臻完善。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