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9条系人格标识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定,其意旨在于实现公共利益与人格权益保护的利益平衡,确立人格标识使用的阻却违法事由。对该条中的“姓名、名称”应参照《民法典》第1017条作扩张解释,对自然人声音的合理使用可类推适用肖像合理使用的规定,而名誉与荣誉则不适用合理使用规则。该条中的“公共利益”除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及其衍生的权利和自由之外,还涉及其他社会交往中的必要性需求;“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外的其他行为须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规定加以确定;对“合理使用”的判定,应结合比例原则下的目的正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最小伤害性原则予以考量。行为人不合理使用人格标识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人格权请求权、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