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上保护消费者的价值追求导致合同形式主义演进中古典形式与现代形式的分层。在现象上,现代形式与古典形式既连续又超越,主要表现为信息型形式与时间型形式及其交错。在逻辑上,不同于古典形式在规范评价上与意思绝缘,现代形式旨在确保消费者缔约意思真实。由此产生的影响,一方面,现代形式分担意思、补足诺成主义、参与重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并简化合同成立的判断; 另一方面,现代形式使得合同内容强制或半强制定型,合同条款与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成立与内容的牵连度、合同内容的存在方式均受影响。在效果上,不同于古典形式下的直接判断,现代形式瑕疵经由消费者真意保护这一目的中介进行价值判断。在形式本身违反维度,不能径直绝对无效或不成立,而应允许消费者请求撤销或减轻给付; 不能适用履行治愈规则,轻易依倡导性规范处理亦失之偏颇; 强制条款要求或形式细节欠缺时,不能按合同成立的传统规则认定; 形式违反亦会违反实定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由此启动民法一般制度的适用与特别规范上的责任承担。在强制性规范违反维度,需放弃单纯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并联动消费者保护这一内在价值考虑。在方法论上,预设应对泛化的显著势差交易,体现中国民法的价值底色。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