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占有即所有”法理是对比较法上少数说的残缺继受,应彻底摒弃。货币返还请求权规则应围绕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和具有高度流通性的可替代物予以重构。存款货币虽表现为对银行的债权,但在交易中其执行货币功能,本质上也属于货币。对于现金货币与存款货币,都应适用具有物法性效力的“货币返还请求权”。在货币混合时,应成立按份共有,货币权利人可请求分割。货币返还请求权可以等额其他货币履行。在发生货币兑换时,货币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不会降格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而是可以借助价值返还请求权理论,在兑换后的等额其他货币上延续。在以他人货币取得新物时,取得之物或权利应作为代位物继续纳入货币权利人返还请求权的范围之内。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