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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内容的证明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24/1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必要条款  #证明责任

导语

       合同内容的证明责任分配须借助“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原理进行补充。合同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的区分不仅决定合同成立所要求的合意范围,而且对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的证明责任分配均具决定性。以“规范说”为代表的现代证明责任理论通过解构单一的合同法问题,区分“合同条款的合意”与“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而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的证明责任分配。依“规范说”,非必要条款的内容由主张者举证,若其由原告主张,则为合同权利的产生要件而应由原告举证;若其由被告主张,则为合同权利的阻碍要件而应由被告举证。非必要条款包括常素和偶素,主张者应举证约定常素的内容,即举证存在异于任意规范的约定内容;主张者应举证约定偶素的内容,即举证条件或期限的存在及内容。必要条款的内容在一般情形由原告举证,即原告举证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等条款的内容。价款或报酬条款应区分为“应当支付”条款与“如何计算”条款,前者属于必要条款而由原告举证其内容,后者属于非必要条款而由主张者举证其内容。必要条款的内容在涉及代理权的特殊情形由主张者举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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