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财产制度贯彻社会分配正义原则,并通过矫正正义实现财产的公 平分配。西方现代化理论描绘的核心家庭模式,契合物权法与债法的价值与规则,趋向个人主义价值观和市场分配正义原则。中国现代之“家”是形分而神聚的直系家庭与直系组家庭, 二者均呈现夫妻关系与代际关系双轴结构,该结构蕴含实现社会分配正义原则的重要功能。在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代际分配上,父母给付彩礼/嫁妆、为子女购房出资等, 应当从财产代际流转的角度并结合赠与的报偿目的予以阐释。在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分配上,夫妻共同共有制最有利于实现家庭双轴结构及社会分配正义原则之下整体家庭观的伦理期待与促进夫妻实质平等的分配功能。在离婚之际的婚姻财产分配上,离婚财产的法定分配体系与约定分配条款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参照适用,均应当以家庭双轴结构为背景进行多元利益衡量。尽管我国历经百余年的社会变革和法律继受,但是传统社会整体主义的“家”观念始终蕴藏于现代性内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