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中家庭概念的界定存在着诸如户籍、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共同生活、亲属关系+共同生活+户籍等标准,围绕这些标准确立的家庭概念及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具体法律规则,在法秩序的外在体系中彼此冲突,影响法的权威性。对此,应以《民法典》强调的科学性、体系性为解释依据,在厘清导致家庭概念界定标准不一的事实与规范基础上,以《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规定的限定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作为家庭概念的一般标准;同时理性认识家庭功能的多样性特征,在不违反一般标准遵循的一般法律思想的前提下,承认其他法律规则如《民法典》第330条、第1050条等可以基于特别立法目的而另外规定家庭概念的界定标准,以支持家庭担负的其他社会功能的实现。由此在抽象概念和以此为基石构造起来的法律规则中显现法秩序内外在体系上的融贯性,缓和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