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归入权的本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哲学及“不得损害他人获益”的自然法原理,具有坚实的法理正当性。但应认识到,公司归入权作为不当获益处置规则的公司法体现,其规范设计的合理与否及功能解释的恰当与否,既要辨明私法与公法不当获益处置的界限,还必须明晰其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等近似规则之间,及其与违约获益交出、侵权获益交出等其它获益交出规则间的异同。长期以来,我国公司归入权的制度设计忽略了公法与私法获益处置的界限,也混淆了私法获益返还与交出的区别,故也难就其适用标准加以统一,致该制度长久虚置。我国目前的公司归入权规则应在制度关系、适用场景、归入范围、适用主体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调整,以释放该制度对于抑制公司信义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公司法语境下的矫正公正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