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权不是形成权,而是债权请求权。形成权不要求相对人须有积极作为,而回购权不仅要求回购义务人接受回购的决定,而且要求回购义务人实际履行回购义务;形成权须依附于某母权,而回购权不依附于对赌协议项下的股权、债权,回购权其实就是债权之一种;形成权不得附条件、附期限,而回购权都附有条件,甚至附有期限;形成权的行使不得撤回,而回购权的行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所谓回购权等于形成权加上请求权的复合权利说更不符合对赌协议的约定和客观实际。回购权的行使不具有引起正、反两个方向的股权转让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功效。回购权系形成权说不契合相似的事物相同对待、有悖利益衡量、忽略了法律适用带来的结果。回购权行使期限不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而是失权期间。回购权应于行权期限内行使的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在当事人未约定回购权行使期限的背景下,法律暂不规定回购权行使期限,留待实务发展、裁判和学说的进一步总结经验,再作规定,是明智的。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