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不得以任何事由作为拒付租金的抗辩事由。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当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加速支付租金、损害赔偿、解除租赁合同和取回租赁物。因租赁物被承租人实际占有,出租人只是名义所有权人,难以对抗拒付租金的承租人,取回租赁物也难以实现。有鉴于此,应当在融资租赁关系中赋予出租人以期待权,表现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实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达到一定的期间、欠租连续超过两期或达到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经催告超过一个付租期间仍拒付租金的,承租人应无条件买下租赁物。在我国,出租人期待权的立法需要发挥学说与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的技术性功能,立法上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最终纳入私法体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