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修订的《广告法》超越效法模板,确立了管制色彩浓厚的广告代言法律制度。为降低过度管制带来的市场风险,实践中呈现出随意宽松化的解释倾向。解释论上的纠偏必须追根溯源,探寻立法背后的信赖原理。其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可引发信赖的表意行为是认定广告代言的事实基础,同时也是解释论的逻辑起点。信赖的程度之维决定了代言人有差别的注意义务,进而决定了代言行为的可归责性。但这只是法律天平的一端,作为另一端的消费者是否值得保护,还取决于信赖本身的合理性。借助于可归责性、信赖合理性及其所立足的信赖事实,对广告代言的“主体—行为—责任”体系可作出一体化的解释。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