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章程自治意识的增强,实践中的公司章程逐渐摆脱过去“照搬”公司法之旧习,个性化色彩愈见浓厚。近年来,实践中关涉公司章程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且“涉章案件”经常成为司法裁判中的“疑难案件”甚至“悬案”。究其原委,我国现行《公司法》所存在的“规范错配”问题乃是引发形形色色的“涉章纠纷”的关键性制度诱因。现行《公司法》所存在的强制性规范设置失当、法律规范属性难辨以及要件缺失等问题,造成了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规范缝隙”,增加了公司实施章程自治的法律风险,亦为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