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的严峻形势直接暴露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漏。宏观上,监护制度缺漏诸多,国家干预贫弱,呈现的是放任主义;微观上,针对性立法零散混乱,回避伦理亲情。宏观干预不足,微观矫枉过正的原因在于监护价值理念混乱模糊。随着未成年人利益本位的确立,家庭自治监护模式的式微,强化公权力干预获得正当性。但同时不能忽视监护关系的先在性和家庭监护的天然优势,对家庭监护的伦理性给予充分尊重,在干预过程中应当注重家庭监护的法律化和强制化,在引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同时对最大利益作柔性考量。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要模式,以国家监护为个别辅助模式的监护形态。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