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法上,监护人责任规则与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被监护的侵权责任能力状况不仅直接影响监护人责任的形,而且还对监护人责任的判定具有实质性影响。脱离侵权责任能力的理论意蕴,将难以对监护人责任规则作出妥当的定位及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规则受到了前苏俄民法和自身国情的混合影响。我国虽然没有规定形式上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但是在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可否减轻其责任时,同样需要考量监护人的年龄和识别能力状况。当然,我国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规则在规范及价值层面均存在诸多不足,其既无法妥当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无法在法理层面予以合理解说,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亟待完善。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