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和重要性提供了对其民事权利化的正当理由。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纠纷进行利益协调的价值判断方法显示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纠纷的法律制度支持足够充分。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和债权说的争议是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不直接相关的纯粹民法学问题,且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更易于与债权、物权的既有通说观点相协调,解释成本较低,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还能就网络虚拟财产司法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论的完善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应该将网络虚拟财产确定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典继承法编应该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规定为遗产的范围。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