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已经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同时,立法仍会对经营自主权的行使进行限制。鉴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诚实守信的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自主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的原因和目的,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应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完整且准确地表达出这些价值目标。鉴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市场主体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是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应在基本原则条款、不正当竞争概念条款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中完整且准确地表达出这条贯穿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全文的逻辑主线。鉴于比例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实现尊重与限制经营自主权的平衡协调的重要分析工具,运用比例原则和平衡协调理念,可以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应删除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条款的立法建议,并应进一步完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条款。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