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与单独遗嘱不同,其性质上属于共同法律行为或双方法律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处分的相关性或关联性。我国现行《继承法》在共同遗嘱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尚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司法实务中对于共同遗嘱在效力认定、生效时间、能否撤销等问题上做法不一,导致理论界对是否承认共同遗嘱也存在争议。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在继承编中明确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并对其成立条件、生效时间、撤销等具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借鉴德国民法中关联性处分的相关理论,构建我国的共同遗嘱制度。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