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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神损害赔偿继承的限制与转向

发布日期:2024/10/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精神损害赔偿  #继承  #法律解释

导语

       《民法典》生效之前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和继承作了限制性解释。从限制论的内容及渊源来看,该理论主要借鉴了德国法的规定,这一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基于人格权的高度专属性以及抚慰金的抚慰功能。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在司法实践中都摈弃了严格的限制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纯金钱债权,并不存在所谓的人身专属性。此外,限制论会带来被侵权人“与时间赛跑”、权利体系混乱、遗产继承人权利减损等问题。基于此,应突破我国既往裁判和理论中的限制解释,不应对《民法典》第1122条进行限缩解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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