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范下,第三人震惊精神损害赔偿既不能为第三人因近亲属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所替代,亦不能为侵害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条款所包含,导致受震惊损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正值民法典编纂之际,应当转变思路,从释法转变为造法。侵权责任编独立规定震惊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具有可行性,也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960条应当增加震惊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结合震惊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的内容,具体立法条文应当是“因实时实地感知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近亲属,有权就自己受到的严重精神损害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