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走出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公平”误区——《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发布日期:2018/4/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担保物权总论  #代位权  #追偿权  #共同担保

导语

我国《物权法》第176条的模糊规定引发了(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之争议。虽然论者大都基于公平观念认可上述追偿权,但其背后的核心依据并非公平,而是效率。基于效率价值,借由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目的解释,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在解释论上可以证立。单纯从连带债务、不当得利、意思自治等角度展开的教义学分析实难有说服力。在认可追偿权的背景下,同样基于效率价值,各担保人宜按照“事后的期待责任”而非“事前的责任风险”之比例分担责任。在进行内部追偿之前,追偿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