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告知义务的规定,这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告知义务在适用范围及救济途径上均有所不同。该告知义务属于所附着的主给付义务并非原合同义务的,经营者是否还需要承担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争议。此情形下如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仅构成附随义务不履行,其给予当事人的救济力度不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告知义务的范围及履行方式存在极大争议。在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害时,最有利的途径仍然是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寻求保障和救济。梳理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内容及范围,实现从重义务本位过渡到权利义务并重的知情权保护模式,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及履行时间,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认定方法,实为法律适用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