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二分法关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区分之外,缔约过失理论以及对赌合同纠纷裁判采用的区隔论均隐含着对强制性规范的区分。联结传统二分法、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可以将合同流程分为缔约、效力与履行三个基本阶段,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接触介面也可从合同效力的单一介面拓展至合同流程的全部介面。相应地,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缔约性强制规范、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履行性强制规范,以实现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融合与最大化。在跨法域合同纠纷的裁判中,应当以全介面理念为基础,在不减损其他部门法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其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介面的强制,以最后规则、补救规则、可能规则作为认定强制性规范类型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更新跨法域合同纠纷的裁判理由。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