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四十年,中国改革开放前行步伐镌刻的烙印是对“商事”,即“营利性活动”的重新认知。中国商法经历了探索与徘徊、争议与创制,逐步走向了肯定与发展。中国商法独创性地构建了多元化的商事主体制度:以“两权分离”为原则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制度;以破产、重整、和解等为内容的企业维持制度;兼顾自身与公共利益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国商法开拓性地构建了现代商事行为制度:兼容传统商事行为与新兴商事行为的行为制度;以特许和连锁为特色的商事经营模式;以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为内容的商事交易手段;以运输行纪、商事担保为主干的商事中介行为。但是,中国商法仍然存在商事理念缺位、商事立法零碎,本土化不足、国际化欠缺,基础研究薄弱、部门法研究“偏科”等问题。未来中国商法的发展应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制定商法通则,第二步是进行商事法律汇编,第三步是制定商法典。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