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在商法上是否具有主客观含义,主要取决于一国是否具备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当前中国虽然在《企业破产法》中使用了客观营业概念,但是没有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所以尚无法以名词理解“营业”。但是中国有引进客观营业制度的现实需要,只不过引进后的客观营业不应当以“营业”一词表示。因为,就世界立法经验而言,为了避免法律条文的歧义,大多数国家并不都以“营业”来表示主客观营业,而是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以“企业”表示客观营业。鉴于中国的“企业”一词多以法律主体出现,所以域外法作为客体的“企业”不宜在中国用于表示客观营业。对于客观营业,中国应当借鉴法国的做法,以“营业资产”表示,同时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使“营业”在法律上的表达精准化。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