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争论是立法技术之争,对于我国人格权理论的积淀及最终立法质量有益处。通过文献资料考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术主张绝非效仿乌克兰民法典之举,且乌克兰民法典中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与我国学术界所言的人格权并非等同概念。人格权属性与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不矛盾;域外法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且越加强化人格权保护也是不争的事实,不能因传统民法典立法例否定独立成编的合理性;人格权独立成编在逻辑上不存在任何障碍,甚至可说存在自洽性,但如何在立法技术上处理民法典人格权编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关系确实是个难题。立法机关先后两个人格权编草案均以整合现有规范、总结实务经验为基本立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编纂民法典"内涵的解释,具有积极意义。现有草案过于保守、未能积极回应新时代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且对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裁判经验吸收过少,质量尚有改进空间。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