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标识在大陆法系历经由著作权法、一般人格权及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的三个阶段,在英美法系则分别通过“仿冒”“盗用”之诉及“公开权”进行保护。我国《民法典》沿袭《民法通则》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模式并肯认标表型人格权,在人格权之证成、人格权权能之丰富及人格权独立成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标表型人格权客体应为具体人格要素之一的人格标识,具有外在性、可支配性、可商业利用性及人格性等特征,其具体范围应通过对《民法典》第993条及第1017条的文义解释予以确定。标表型人格权的权能构造在现代社会呈现出向传统财产权利靠拢的趋势,具体应包括标识形成权、标识使用权、处分权能和妨害排除权能。以法律行为方法行使标表型人格权的核心在于使用利益的转移,权利之行使应考虑财产利益、公共利益等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人格权请求权应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相互独立以共同作为标表型人格权的保护手段,同时亦应通过获利返还弥补传统损害赔偿制度对标表型人格权救济之不足。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