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产品供给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深层原因是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缺失。现行法律规则体系虽对“涉公共利益企业”进行了多种表述,但均有不足,应以“公共企业”概念予以统一。公共企业因所提供产品的“公共性”,在经营中具有明显的“公法性”特质,但同时作为市场主体,又具有追求效率的“私法性”品格,成为一种“特殊法人”。为防止公共企业在经营中将公法责任遁入私法,应从市场准入与退出、治理机制、交易行为、价格管制、信息披露以及公共利益救济等多方面进行特别规制,并通过构建《公共企业法》弥补当前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缺失,最终促进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