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法规范的分析,首先须基于公司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组合而形成的公司关系,并构成公司整体的价值与意义而加以认知,这是公司法规范分析的基础与逻辑基石。既可以从公司系不同关系的组成而对公司进行内部关系分析,也可以分析公司如何形成相应的意思及其效力,进而区分公司关系与非公司关系。而且,公司关系与非公司关系是公司法与一般民法适用的边界。公司关系不仅确定了公司法规范的内容及其效力,同时确立了一般民事规范能否及如何适用于所谓的公司纠纷。公司法是关于公司关系的组织法,它预先安排了公司的关系结构,确定了当事人行为的根据。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