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直接确认了习惯法为我国民法的法源,为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根据。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解决纠纷有助于克服制定法的局限,也是尊重民族传统、民族文化的体现,有助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一致和协调。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的条件包括民事习惯法的长期性、共知性、内心确信性、可证明性等积极条件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消极条件。人民法院适用民事习惯法的方式包括直接采用和解释法律、司法调解等间接方式。人民法院对民事习惯法适用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优先于制定法、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等方面。需要通过讨论、培训促进司法共同体对此问题形成共识,进一步重视司法实践中民事习惯法的适用问题。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