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是香港回归20周年,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香港与内地证券市场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日益增加和深入,如何建立高效且可行的证券监管合作体制已成为新时期两地证券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历史发展看,两地监管合作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包括香港回归前的早期合作,香港回归后的过渡时期,《CEPA协议》实施后的证券监管合作,和“沪港通”之后的监管合作。虽然两地金融市场高速融合,已颇具“一国”属性,但监管体系却更多体现出“两制”的特征,导致目前两地证券监管合作中存在不少难点与盲区,合作机制较为抽象化,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与操作指引等。两地监管者应当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利用“一国两制”的制度资源,建立更为密切的监管合作机制,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