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国在修改商标法时引入商标先用权制度,尝试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在后注册人之间的利益,以加强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这一制度设计未能从体系上对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先商标使用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益被忽略,并损害到相关公众的利益。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摒弃注册商标权绝对的观念,按照尊重在先权益的原则,承认在先使用人在其商誉所及范围内的排他性权益,并承认这种权益可以对抗在后的注册商标。在该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上,对于在先标识的权益保护应以其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条件,避免走向商标使用取得制度。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