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颁行是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保护产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产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民法典》为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一方面,改进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则,对产权确权、产权流转、产权分配、产权利用、产权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深化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同时丰富了这些原则的涵义。作为产权保护核心原则的公平原则应当包含主体之间、代与代之间、历史维度和空间维度的公平价值。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需要以《民法典》为中心。从实践逻辑出发,健全新时代科学的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完善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民生性资产产权保护、资源性资产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字财产权保护。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