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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土地经营权概念及规则的妥当构造

发布日期:2020/3/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导语

“三权分置”并非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承包权与经营权。同时,土地经营权也不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权利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应当被界定为,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派生的,以特定集体土地为客体,并以农业性经营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在《民法典分则(草案)》的基础上,应当将土地经营权作为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以专章专节形式纳入物权编的用益物权规范体系之中。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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