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的生成机制关涉物权制度的架构和容量,蕴含着物权法理论创新的巨大潜能。就解释民法典颁行前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而言,“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但其未能超越既成“权能分离说”的固有范式,亦无法摆脱该范式的内在缺陷。民法典丰富了用益物权的种类,提供了以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和共享土地等要素资源的法实现方案。基于制度实践的转型升级,以“权利行使”为逻辑线索架构用益物权的生成机制,有益于弥合既有理论与中国实践的罅隙,提升理论的解释力,为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奠定学理基础。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