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环境利益冲突日益增多,现行法律制度解决方案并不完备,从已有采光权纠纷案例可以看出公法对相邻环境利益保护的不足,裁判结果并未提供民法保护的可行方案,这反映了相邻环境利益保护的实践难题。我国《民法典》仅对我国《物权法》相关制度进行了个别字词的改动,相邻权规则并无实质改进。从我国《民法总则》到我国《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从相邻关系与公民良好环境权的密切联系出发,根据绿色原则对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进行创新解释,发展适当的裁判规范,应能够克服相邻环境利益保护的现实困难。司法实践中应当确认绿色原则对相邻权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作用,通过对相邻关系中不同利益的权衡,以文义解释、习惯解释和公平解释等方法完成对环境保护相邻权的规范界定,并运用预防性救济手段、防御性请求权和损害补偿请求权等可实现对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周全保护。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