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商关系的发展进路来看,民商合一并不是民商分立进化的必然结果,而是民商分立的一种变异形态。民法商法化作为民商合一的主要实现方式,其实质是以牺牲民法的人本主义精神为代价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仅不利于充分发挥商法的独特作用,而且由于其事实上泯灭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因而也不利于民法自身的发展。研究表明,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其对商法的重视程度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实行绝对民商合一的国家由于无法有效利用商法的特殊构造服务于市场交易活动,因此无法真正充分发挥法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倒是重视商法制度建设的国家在为社会提供市场交易规则和引领世界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后民法典时代所应实行的民商合一不应以抹杀民商区别为标志的绝对民商合一或民商混同,而应以承认商法独立性为基础的相对民商合一或有限民商合一,其基本建构思路应该是:“以民为宗,以商为本,分合有度,协调配合”,即在有效界分民商法不同作用方式和作用领域的条件下,以民法典作为整个私法理念和原则的供给基础,以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调整手段,通过对商事基本法和商事单行法的提炼和完善,实现对市场经济关系的精准调整。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