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有大量商事法律规范,是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法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民商合一的司法解释起草技术。民商合一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解决合同纠纷案件时的重要法律适用方法。可以反思检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下公司与股东关系中的民商合一,公司与债权人关系中的民商合一,公司与董监高关系中的民商合一,合同编通则解释与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的民商合一,结合这些民商交叉事例,将民商合一法律适用方法具体细化为商事关系对民法规范的参照适用、类推适用、补充适用、反向参照适用等。商法调整商事关系时并非自给自足,民法规范作用于商事关系时也不能大包大揽。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