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主义原则因保障交易安全功能而倍受推崇,但其无论是在概念内涵、外延还是在规则构造上都无法有效区分民商事责任,应该由商事加重责任这一概念取而代之。商事加重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商人的营利性这一本质属性,以及组织体、专业性、效益价值本位、高风险性等特性。商法的核心理念是效率与安全,确认与保护营利原则是为了有效平衡商人的权利义务以实现效益最大化,最终回归营利之本旨。商法确立与建构商事加重责任的法理及其制度体系,可以清晰识别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凸显民商法规则差异进而维护商法的实质独立性。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