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遵循“资本三原则”,将资本信用固化为公司债权人保护之基。长期的实践证明制度的预期效果较差,无谓地加大了公司设立的筹资压力,影响资本运作效率,最终抑制资本创富功能的实现。新一轮《公司法》修订的资本制度改革,要以激励投资创业、降低公司设立成本、平衡各方利益的规则体系之构建为导向。资本制度的重心在于资本发行与公司分配环节,前者的改革应围绕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发行制展开,同时辅以相适应的认缴制,后者的核心是引入“清偿能力”测试标准,以解决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张力。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